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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未回复] 请问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二次报销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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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4-17 16:06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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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请问您:京口区一亲戚(参加居民医疗保险,也就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),2016年12月**日,突发疾病,送镇江医院诊治,确定为脑动脉瘤,后经手术,住院20天,2017年1月*日出院,共计医疗费1*万元左右。请问,
1、大病二次报销须提供哪些票据、证件?
2、有没有时间要求?现在可以凭票据报销吗?(什么时间可以报销?是在宝塔山市人才市场内办手续吗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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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。根据相关规定,居民医保(新农合)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(合规医疗费用),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5000元,超过的医疗费用,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。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(含5万元)以内的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50%;5万元以上至10万元(含10万元)以内的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60%;10万元以上的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70%。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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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7-4-17 16:17 |只看该作者
您好!
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。根据相关规定,居民医保(新农合)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(合规医疗费用),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5000元,超过的医疗费用,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。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(含5万元)以内的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50%;5万元以上至10万元(含10万元)以内的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60%;10万元以上的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70%。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(例:2016年1月1日-2016年12月31日);学生的保险年度为学年(例:2015年9月1日-2016年8月31日)。
符合报销规定的参保人,需携带参保人和代办人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、银行卡、门诊病历、出院小结、住院费用清单、就诊医疗发票或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分割单(结算单)和发票复印件(需加盖报销单位财务章),以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尽快办理报销手续。参保人员可先凭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保障号电话咨询相关报销规定。
办理地点:市区(京口区、润州区、镇江新区)参保人员:镇江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窗口(镇江市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)。丹徒区参保人员:丹徒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(丹徒区谷阳大道171号)
咨询电话:85340508。请尽快前往相关地点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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